環境信用評價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镀髽I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規范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該辦法所稱企業環境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企業通過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的具有環境影響的行為,視為該企業的環境行為。
該辦法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公司有:
(一)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監控企業;
(三)重污染行業內的企業,重污染行業包括: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16類行業,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污染嚴重的行業;
(四)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的企業;
(五)從事能源、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
(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八)上一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九)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掛牌督辦的企業;
(十)省級以上環保部門確定的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