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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三同時),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及設計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與接觸水平、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等進行的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 1.通過類比法等手段,預測項目建成后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種類及強度; 2.通過專業建議,使項目建成后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正常運行,避免發生職業病。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工作制度、崗位設置及人員數量等; 2.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的分析與評價; 3.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對策與建議; 4.評價結論,明確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及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為什么要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第九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通過評審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評審。 相關處罰規定如下: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四)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五)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驗收合格的。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或者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的;(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未形成書面報告備查的;(三)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等發生變更導致職業病危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對變更內容未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評審,或者未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評審的;(四)需要試運行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試運行的;(五)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布有關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評審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或者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的書面報告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