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該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沒做,企業可能會面臨罰款,嚴重的甚至會被責令停業整改。你知道哪些用人單位(工廠企業)需要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嗎?
一、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定期檢測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版)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定期檢測)。
在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為綜合分析,改善目前存在的問題,降低職業病風險。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法律依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第二十條第二款,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三、有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在項目設計階段,通過預評價,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得以正常運行,以避免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最新2018年版)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注意: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在項目試運行階段,完成項目驗收。通過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可以從源頭上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從而直接或間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條第三款,“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3、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之后編寫。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寫是職業衛生三同時的一部分,是通過三同時備案審批的必要環節。
法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目前的職業病危害檢測只限于《職業病防治法》提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簡稱“目錄”)中的化學物,而絕大多數農藥不在其中。此外,“合規性”的服務要求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只能開展已經通過認證或認可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項目,對工人所接觸的但不在目錄中的新化學物或沒有職業接觸限值的化學物不作分析討論,讓專業人員失去了認識這些新問題的機會。
其實,《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只能算基本要求。為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建議生產企業建立化學物接觸(無論是否在目錄之中或者有無職業接觸限值)與健康監護的聯系機制,讓職業健康監護真正發揮“哨點”作用,這也許是未來企業職業衛生管理的發展方向。